來源:柏權維 瀏覽人數:1 次更新時間:2022.08.28
我相信申請過專利的人都會有過這樣的擔憂:“在申請的環節中我的專利技術會被別人泄漏盜用嗎?像專利代理人和專利審查員這樣的直接接觸技術性要點的。”看過廣東柏權維小編整理的下列要點,你就能夠放心了。
專利法第9條明文規定:2個以上的申請者各自就一樣的創造發明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開始申請的人。
這一條在先申請原則能夠視作對審查期間技術性公開化的一類補償,換句話說,只要是你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了,先取得申請號,他人就再也沒法用一樣的東西來得到專利授權了。
與此同時,依照專利審查制度流程而言,專利申請是先公開化后實質審查。
專利法第34條明文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階段審查覺得滿足此方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
在這期間,依照專利法第21條明文規定:在專利申請公布或是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承擔保密責任。因而國家知識產權局是要承擔保密義務的,廣大群眾沒法得知主要內容。直到18個月以后,也只能在申請者提出實審請求后,才會進入到實審程序。
只能直到進入到實質審查后,實質審查員才會仔細觀看這一些技術性內容,并開展檢索,決策是不是授權。而這時候,專利申請文本已向社會公開化,其文本內所有的內容在有關專利檢索網站上面都能夠被查出來或下載。豈先不說實質審查員自身有保密責任,即便要想盜用技術性內容開展申請,也一樣會由于在先申請原則而沒法成功。
那有些人就要問了,審查員不會泄漏,那專利代理人會嗎?
專利法第19條明文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對被代理人創造發明的內容,除專利申請早已公布或是公告的之外,承擔保密責任。而依照專利代理條例第23條明文規定,專利代理人對其在代理業務活動中了解的創造發明的內容,除專利申請早已公布或是公告的之外,承擔保守秘密的責任。
換句話說無論是代理機構或是代理人,他們的保密義務是國家法律嚴格明文規定的,一旦違法,后果不堪設想。
另一方面,依照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明文規定,專利代理人一旦泄露或是抄襲委托人的創造發明內容的,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屬的專利代理機構予以批評教育。情節惡劣的,能夠由其所屬的專利代理機構解除聘任關系,并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予以警告或是由中國專利局予以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處罰。
除此之外,專利代理條例第20條還明文規定了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和脫離專利代理業務后1年內,不可申請專利。這也是從專利申請時間上規避了代理人違法的可能,即使你的專利含金量夠大,被不法代理人覬覦,也不可能在申請時間上趕超過你而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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