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柏權維 瀏覽人數:1 次更新時間:2022.10.19
《關于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
第二條 提出專利電子申請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專利電子申請系統用戶注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
開辦專利電子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該專利代理機構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已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電子申請業務的,無須另行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第三條 申請人有兩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以提交電子申請的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四條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以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可以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不適用本規定。